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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关于重申我校教职工购房借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5-05-01 作者: 来源: 点击:

    单 位:总务处、节能办公室

    鉴于目前我校部分购房借款教职工,以及为购房借款教职工做担保人的教职工因辞职、调离以及因公出国等原因,可能造成购房借款无法归还的问题,有必要在此重申我校教职工购房借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借款需1名本校在编在职在岗正式教职工担保,担保人对借款人清偿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须已在我校工作三年以上并只可担保一次,方可在签订借款合同上以及《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购房申请借款审批表》签名担保,并同时出具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担保人与借款人不得为直系亲属关系。
    (三)借款人尚未全部归还借款期间,若担保人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或丧失行为能力(病故、死亡、患精神疾病等),借款人需另外指定担保人。
    (四)借款人因辞职、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学校批准借款人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正式发文)之日起的15天内一次性还清借款,否则按银行商业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余额利息和违约金(按余额本金的每日0.3‰计算)。各有关职能部门须凭财务处出具的还清全部借款的凭证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五)若借款人因被辞退、开除、自动离职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且其本人没有还清借款的,所借款项由担保人偿还,具体由财务处从担保人的收入中逐月扣除,直至全额偿还完毕为止。还款期间若担保人调离本校,需在离校前一次性归还余额。
    (六)借款人公派或自费出国(境)6个月以上(含6个月),须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前先还清借款,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如在出国(境)后才延长超过6个月的,由担保人负责先还清借款。出国(境)按期回校的,可重新申请相当于出国(境)前先行归还借款额的借款。
    希望全体购房借款和做担保人的教职工认真阅读领会我校教职工购房借款实施细则,慎重借款和做担保人。学校将严格执行细则中的各条规定。





    广东工业大学
    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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