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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关于2012年7月起调整社保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1 作者: 来源: 点击:

    单 位:人事处
    各单位:
    接省、市地方税务局的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根据省、市职工工资水平的变化,决定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相应调整。其中,每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0089元调至11289元,下限由2018元调至2258元;广州市每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3623元调至14367元,下限由2725元调至2873元;每月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由4541元调至4789元
    请各有关用工单位自2012年7月起计算个人应缴部分时,注意此次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调整,养老基本保险个人应缴费下限为2258*8%=180.64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费下限为2873*2%=57.46元。
    如有问题,请联系劳资科周建强,电话:39322791。
    人事处
    20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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