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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2009-09-06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现行的职称外语政策,经研究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5、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3、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4、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5、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6、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

7、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三)取得下列业绩、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

3、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四)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卫生系列中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工作的。

2、出版系列中从事古籍编纂研究、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编辑整理工作的。

3、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

(五)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2、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农业类(不含农业科研)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申报高级资格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8年、申报中级资格的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六)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1、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2、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3.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的。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一)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

(二)1960年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

(一)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二)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三)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及合格标准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二)符合本文第二项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放宽条件,取得40分以上的,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线,概以人事部公布的全国通用标准为准。

五、国家和省的政策没有外语要求的中小学教师等系列或专业,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另定外语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职称外语政策,一律不得制定相关政策,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一律无效。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既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分布更为广泛,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外语能力也得到明显提高,但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

在科技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我国与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外语越来越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要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

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改革完善外语测试办法,改进测试方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科学、客观、便捷的外语应用能力评价服务,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服务。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

(一)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2、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具备较高外语水平,并经一定程序确认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

2、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至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地市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4、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2、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3、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三、分级确定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根据当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命题和考试情况,人事部确定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结合全国通用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和有效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并认真做好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工作。

人 事 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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