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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实施办法
2009-05-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吸引和遴选中青年优秀学术人才,培养和造就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促进学科专业快速发展,提高我省高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省教育厅决定继续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计划,并更名为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

第二条 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设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按照规定程序产生,聘期内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三条 珠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必须与国家、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点方向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相结合。

(二)必须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

(三)必须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

第六条 岗位设置的范围

(一)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

(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建设的科研创新平台。

(三)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国内或国际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交叉学科。

第七条 特聘教授的岗位职责

(一)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培养博士生、硕士生。

(二)准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围绕学科主攻方向,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

(三)面向国家、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争取国家或省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关键问题研究和攻关,取得突破性、标志性成果。

(四)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把本学科队伍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凝聚力和整体攻坚实力强的学术研究团队。

第八条 讲座教授的岗位职责

(一)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联合培养博士生、硕士生。

(二)围绕所在学科重点研究方向,积极开展合作研究,对本学科的发展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扩大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

(三)面向国家、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九条 特聘教授聘任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学风,为人正派。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突出或紧缺、特殊学科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位要求),身体健康。

(三)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境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助理)教授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在国内知名大学或高水平研究机构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担任博士生导师。

(四)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团结、协作精神好,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六)学术水平高,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七)发展潜力大,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八)聘期内在受聘学校能全职在岗工作。

第十条 讲座教授聘任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学风,为人正派。

(二)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境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助理)教授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在国内知名大学或高水平研究机构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担任博士生导师。

(三)学术水平高,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就。

(四)身体健康,保证聘期内在受聘学校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珠江学者岗位,由高等学校提出设置申请,也可通过连人带岗形式提出,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产生。每个珠江学者岗位可聘任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1名。

第十二条 设置的珠江学者岗位,由设岗学校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评议。委托3名以上校外知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以适当的方式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向省教育厅推荐。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推荐的珠江学者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拟聘人选。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高等学校与受聘珠江学者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特聘教授聘期为5年,采取分段聘任的方式,首期聘期为3年,续聘期为2年。讲座教授聘期不超过3个年度。

第五章 待遇及支持方式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由省教育厅发给的每年12万元人民币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讲座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由省教育厅发给的每月1.5万元人民币岗位津贴,按实际工作月数支付。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对受聘上岗的特聘教授按照“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支持”的原则提供项目经费资助。项目研究必须与所聘岗位的学科方向相一致,有明确的研究任务和目标。自然科学类特聘教授资助经费为30-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教授资助经费为10-50万元。学校必须按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资助项目纳入学校重点项目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在聘期内高校要积极支持珠江学者组建学术团队,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 珠江学者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所得成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获得产权收益。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应按要求进行标注。标注内容为:

  中文:“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资助项目 (立项年度)”。

  英文:“Project Supported by Guangdong Province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Pearl River Scholar Funded Scheme (立项年度)”;可缩写为“Project supported by GDUPS(立项年度)”。

  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鉴定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封面,或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或致谢部分。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支持珠江学者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与珠江学者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签订的聘任合同须报送省教育厅一份备案。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建立珠江学者考核评价管理制度。

实施聘期工作报告制度。高等学校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珠江学者工作情况。珠江学者聘期每满一年,高等学校应填报《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表》。

实施聘期考核评价制度。在珠江学者期中(满)前一个月内,高等学校应根据聘任合同对珠江学者进行考核评价,填报《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期中(满)聘期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珠江学者受聘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特聘教授首期聘期考核合格的,续聘2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聘任期满,聘约自动解除。对在聘期内取得重大成果的珠江学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不定期了解珠江学者受聘期间的履职情况以及学校支持珠江学者工作方面的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或者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珠江学者称号,停发岗位津贴。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高等教育厅1999年制订的《广东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计划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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