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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培英育才计划暂行办法(科研类)
2012-03-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培养和遴选中青年优秀学术人才,促进学科专业快速发展,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学校决定实施“培英育才计划”。

第二条 “培英育才计划”是学校人才建设长远规划的重要部分,其目的是在学校形成浓郁的人才培养氛围,为优秀的中青年教师成长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搭建一个良好的学术平台。

第三条 “培英育才计划”对象的选拔和培养必须与学校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点方向或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重大需求相结合,必须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

第四条 “培英育才计划”培养对象实行公开选拔、专家评审、择优培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五条 “培英育才计划”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享受学校提供的岗位津贴和科研经费资助等待遇。

第二章 培养层次、培养目标与培养期限

第六条 培养层次

分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两个层次进行培养。

第七条 培养目标

(1)第一层次培养目标

培养和造就长江学者、珠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才、“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申报并获得国家级重点研究项目,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冲击国家级奖励。

(2)第二层次培养目标

培养和造就“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获得者,申报并获得国家基金面上项目、省级重点项目,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八条 培养期限

每2年遴选一届,每届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培养期限均为4年。

第三章 选拔范围、数量、条件

第九条 “培英育才计划”培养对象选拔范围

我校在职在岗、在教学科研第一线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

第十条 每届培养数量

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一般不超过5人。

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一般不超过15人。

第十一条 选拔对象的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学风、良好的协作精神和较强的学术发展潜力。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博士学位。第一层次要求年龄在40岁以下(含),具有正高级职称;第二层次要求年龄在35岁以下(含),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3)学术水平高,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具体条件如下:

第一层次培养对象,要求近5年主持过国家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863、973项目重点重大项目一级子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过国家基金面上、青年及其它国家级项目2项以上,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二区以上杂志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

第二层次培养对象,要求近5年主持过国家基金面上或青年基金等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以上,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四区以上杂志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者获得过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

第十二条 经管、人文学科、艺术设计类选拔对象的学术水平应相当于第十一条的要求。

第四章 培养对象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培英育才计划 ”培养对象的工作职责

(1)讲授本学科一门核心课程,积极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所在学院有硕士点或博士点的教师应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

(2)准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趋势,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应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围绕学科主攻方向,在本学科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应围绕学科主攻方向,在本学科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省内领先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应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关键问题研究和攻关,取得显著成果。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应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关键问题研究和攻关,取得省部级以上成果。

(4)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应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把本学科队伍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凝聚力强和整体攻坚实力强的学术研究团队。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应在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中,成为凝聚力强和整体攻坚实力强的学术研究团队中的骨干力量。

第五章 评审及选拔程序

第十四条 “培英育才计划”培养对象选拔程序

通过个人申请、所在院(部)推荐产生培养对象候选人。人事处、科技处组织专家组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提出推荐名单报学校审议,确定培养对象。

第十五条 具体操作程序

(1)个人申请、院(部)推荐。

教师个人提出申请后,院(部)学术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教师从治学作风、学术水平及专业能力进行综合评议后,确定推荐人选,并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学校人事处。

(2)资格审查。人事处、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3)评审。人事处、科技处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推荐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和现场答辩,通过评议,提出推荐名单。

(4)审核。学校对专家组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确定培养对象。

(5)公示和签约。对选拔出的培养对象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与选拔的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

第六章 培养对象的待遇

第十六条 培养对象的待遇

(1)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的待遇

①培养期内,由学校公派带薪出境进修或在国内著名高校进修或高访1年;公派带薪出境进修或在国内著名高校进修或高访期间,免除对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

②培养期内,减少教学工作量要求。每学年完成100标准教学工作量即满足教学工作考核要求,超过120标准教学工作量需报学校审批,且超过的部分不再计发业绩金。

③发放岗位津贴3.6万元/年;

④自然科学类资助科研经费为60万元,经管、人文科学、艺术设计类资助科研经费30万元。

(2)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的待遇

①培养期内,由学校公派带薪到境外进修或在国内著名高校进修或高访半年;公派带薪出境进修或在国内著名高校进修或高访期间,免除对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

②培养期内,减少教学工作量要求。每学年完成100标准教学工作量即满足教学工作考核要求,超过120标准教学工作量需报学校审批,且超过的部分不再计发业绩金。

③发放岗位津贴2.4万元/年。

④自然科学类资助科研经费为40万元,经管、人文学科、艺术设计类资助科研经费20万元。

第十七条 资助科研经费纳入学校重点项目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其中用于条件建设的费用应不少于项目总经费的60%。

第十八条 在培养期间,学校和院(部)应对培养对象重点支持,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学校支持培养对象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

第七章 考核目标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与培养对象通过签订培养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二十条 第一层次培养对象考核标准

(1)在培养期内,主持国家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863、973项目重点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国家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及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一级子课题1项且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2项以上且在SCI四区以上杂志发表论文6篇以上。

(2)在培养期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二区以上杂志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获得国家奖(排名前3)或获得省级一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并成功转让1项以上,且转让费不低于50万元。

(3)在培养期内,自然科学类培养对象4年到校项目总经费不少于200万元;经管人文学科艺术设计类不少于8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第二层次培养对象考核标准

(1)培养期内,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863、973项目重点重大项目一级子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及其它国家级项目1项且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

(2)培养期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二区以上杂志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SCI四区以上论文4篇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有专利转让。

(3)培养期内,自然科学类培养对象4年到校项目总经费不少于100万元;经管人文学科艺术设计类不少于4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实施培养期工作报告制度,培养对象每年度末应填报《广东工业大学培英育才对象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表》,使学校及时了解和掌握培养对象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施培养期考核评价制度, 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期满综合考核。

期中考核。培养期第2个年度末的当月,培养对象应提交《广东工业大学培英育才培养对象期中总结报告》,学校根据培养协议,组织专家对培养对象的履行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期中考核。培养对象的期中考核合格的,继续培养;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培养。

期满综合考核在培养期第4个年度末的当月进行。在培养期满前1个月,培养对象提交《广东工业大学培英育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总结报告》,学校根据培养协议,组织专家对培养对象的履行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追回培养期后2年所发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四条 培养期满,培养协议自动终止。对在培养期内取得重大成果的培养对象,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培养期内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珠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等人才工程项目者,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的培养对象,学校将撤销其培养对象称号,解除与其签订的培养协议,追回已发给的岗位津贴和资助的科研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同时入选学校“百人计划”的培养对象,可在本计划和“百人计划”中择其中高者获取学校资助,但不能重复获得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事处负责“培英育才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3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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