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我校师德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广东工业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全体教学人员、研究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雇员等,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党委对师德建设负有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学校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成立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考核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受理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分别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与人文研究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3至5人。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单位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师德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所在单位师德建设日常工作。各二级单位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第三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条教师应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第八条教师应厚德敬业。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甘于奉献,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
第九条教师应崇教爱生。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条教师应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第十一条教师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二条教师应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
第四章师德考核及适用
第十三条师德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年度考核同时进行,由学校统一部署,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师德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以及研究生导师聘任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师德考核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教师自评。由教师本人对爱国守法、厚德敬业、崇教爱生、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方面情况进行自评。
(二)二级单位评价。各二级单位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和当年度学校对教师的处理情况,对每位教师做出客观评价,提出师德考核拟定等次结果。对拟定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向教师说明理由。
(三)结果公示。各二级单位将师德考核结果会同年度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结论。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单位将师德考核拟定结果上报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单位。
(四)学校审定。师德考核结果经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与年度考核结果一起报校长办公会决议。
第十五条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认真遵守师德规范的教师,师德考核结果为合格。对存在违反师德行为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对相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师德考核评价:
(一)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较小,经批评教育后,对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悔改表现较好的,其当年师德考核结果可定为基本合格。拒不悔改或屡次违规的,其当年师德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二)情节较重,造成恶劣影响,其当年师德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三)受到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其当年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涉嫌违反师德行为被调查的人员,在调查处理结果未出来前,其当年师德考核结果暂不确定等次,待调查处理程序完成后,再根据调查处理结果补定师德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对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还应参照《广东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单位在收到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教师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应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考核结果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对教师师德考核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均交由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试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广工大党字〔2018〕4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试行期间,上级部门出台或调整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上级部门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