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扩大科技工作规模,提高我校科技工作水平,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和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技项目经费
纵向科技项目经费包括:
(一)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及其他有关科学基金项目经费。
(二)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其他各类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三)学校科学研究事业费: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划出的科研费。
第三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是指纵向科技项目经费以外的、通过和我校签订横向科技合同并在我校科技处登记立项的横向科技项目实际到校经费。分为三大类:技术开发类、培训咨询类和成果转让类,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纵向科技项目经费
第四条纵向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
(一)科研业务费:用于科技项目的计算、测试、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国内学术会议费;资料、报告、论文出版印刷费;经学校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研究生补贴费;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用于科技项目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用于科技项目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科技项目研究工作需要,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包括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
(五)协作费:与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经费。
(六)管理费:学校从到校科技项目总经费中提取5%的管理费,其中1%转拨该项目所在单位作科研发展基金。
(七)水电费:学校从到校科技项目总经费中提取2%的水电费。项目经费中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部分,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准,返还该部分固定资产的水电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科类纵向项目学校免收水电费。
(八)劳务费:用于科技项目研究所需的劳务、加班费。除校科学基金项目以外的各类纵向科技项目,在项目年度拨款到达学校后可提取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参加研究工作人员在项目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具体提取比例:省级或省级以上项目可以提取到校经费的15%作为劳务费;省级以下项目可以提取到校经费的10%作为劳务费。
(九)特支费:在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的前提下,可以报销一定数量的特支费(校科学基金项目除外)。特支费的开支范围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纵向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一)凡列入学校科技计划的项目,经费拨入学校后由科技处统一立项编号。每一项目专用一经费本,由科技处交财务部门盖章后发给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一律记入经费使用本上,作为项目开支的记录。
(二)各科技项目计划内的开支额度,按财务部门规定执行。
(三)研究用物品、仪器设备的订购,原则上由实验及设备管理处按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统一办理。购置项目需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论证和调查,提交书面报告,交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订购设备时,应持经费本到实验及设备管理处办理订货和预扣设备费手续,不得超支。设备购置后应到设备处办理仪器设备登记入帐手续。
(四)科技项目需要购置国家规定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商品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同意,并经科技处审核后方可按规定办理。
(五)科技项目经费一般不能用作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参加其它外事活动。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出国参加重要学术会议的,在持有会议发出的邀请函和宣读论文通知书及确保科技项目按计划完成的前提下,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科技处、外事处审查后报请主管校长审定。
(六)科技项目劳务费分两次发放,经费到校时提取劳务费总额的50%,按时结题后再提50%,延期一年以上项目的不再提取劳务费。
(七)不按时提交科技项目进展报告和各类报表或不能按科技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已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或无故中止项目者,除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外,学校将冻结经费的使用,且在二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八)按计划完成的科技项目(不含校基金)结余经费经财务部门复核后,项目组可提取其40%作为奖励金,其余60%作为项目组后续研究经费;延期结题的项目不能提取奖励金,结余经费全部作为项目后续研究经费。
第三章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第六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项目经费进学校财务帐户、由学校财务处设帐管理。
(一)财务处为横向到校经费开具发票或其它凭证。在一般情况下,财务处开具由省财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若需要开具发票,财务处依项目合作方的行业按照6%的比例预先代扣该发票的营业税(税款准备金),在学校办理完成有关免税申请手续并获得免税批准以后,财务处再返还。
(二)技术开发类横向项目,学校按照3%从到校横向科技项目总经费中提取管理费,收取2%的水电费,为了支持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经费大于30万元的项目,3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收水电费。重大科技开发项目中只从学校财务过帐代合作方购买硬件的经费,学校收取1%的财务管理费。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为项目组的业务费。业务费由项目组组长负责使用,主要用于承接和完成项目,并遵照《广东工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业务经费报销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咨询类横向项目,学校按照10%从到校横向科技项目总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再收取水电费,其余部分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为项目组的业务费。业务费由项目组组长负责使用,主要用于承接和完成项目,并遵照广东工业大学关于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报销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成果(专利)转让项目经费,学校按10%的比例从到校总经费中一次性提成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其余经费由项目组长和项目组成员分配。 当项目组从业务费中提取劳务费、奖金以及在项目完成结题后,项目组从项目节余经费中提取劳务费、奖金等现金时,学校按照项目组提取现金额的7%提取学校科研基金。
第七条项目组与项目组所在单位关于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分配方法,由项目组所在单位自行制定和执行。项目组所在单位分配比例不得超过学校提成学校科研基金的比例。
第八条项目组在项目完成后提取劳务费、奖金时,项目组长应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并报所在单位备案。
第九条当项目组从业务费中提取劳务费、奖金以及在项目完成结题后项目组从项目节余经费中提取劳务费、奖金等现金时,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从项目组提取现金中代扣税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2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