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因公出访和主(承)办国际会议审批程序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11-08 点击数:

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因公出访(中办发[2009]12号、中办发[2013]16号)和主(承)办国际会议(中办发[2006]10号、中办发[2010]10号)的文件精神,确保我校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现将因公出访和主(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审批程序重申如下,请各单位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
  一.凡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科研、进修培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各类国际交流活动的,均属因公出访。执行学校因公出访任务的人员,出访前必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出访申请表,同时附上邀请函和计划日程等相关材料。出访申请经学校批准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成行;否则视为违纪,学校将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不予报销任何与该次出访相关的费用。
  二.凡由我校各二级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与会外籍人员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且超过10人的,必须每年12月30日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备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并且在正式会议前提前至少3个月将正式的申报资料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学校审核后上报广东省外事办公室等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方可举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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