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升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促进学校科技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也鼓励学院依据各自的发展要求实施分层分类奖励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重大科技获奖成果、专利成果、学术论文、重大科研项目、高层次科研平台和学院科技奖励基金六部分,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获奖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条 我校为第一完成人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学校按所获国家奖金的1:5配套奖励(其中50%用于个人奖励,50%用于研究与工作经费);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学校按所获国家奖金的1:4配套奖励(其中50%用于个人奖励,50%用于研究工作经费)。
第四条 我校为非第一完成人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项目;或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五位排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配套奖金标准的1/6、1/7、1/8、1/9、1/10予以奖励。
第五条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1、1:0.5配套奖金予以奖励。获广东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人员,学校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配套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第六条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防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二等奖,获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资格的社会力量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学校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配套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 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配套奖金标准予以奖励;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和获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项目,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配套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 专利成果奖励
第八条 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学校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
第九条 奖励标准:
1.对已实施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未实施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2.对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300元。
第十条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若两类专利均获授权,按发明专利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我校独享专利权的专利按100%计;与外单位共享专利权的专利,有权益约定的按约定比例分配,没有约定的情况,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2个单位共享按50%计,3个单位共享按33%计,4个单位共享按25%计;我校非署名第一单位,按第二章第四条约定处理,专利权证书中无我校署名的不予奖励。我校学生参加专利成果排名的应按贡献分配奖金。
第四章 学术论文、专著奖励
第十二条 第一作者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给予40万元的奖励,其中50%为奖金,50%为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 被国际科技索引收录的学术杂志论文奖励标准:
1.对被SCI(SCIE)收录的国际期刊杂志论文(不包括单页短文和会议论文),一区奖励3万元,二区奖励1.5万元,三区奖励3000元,四区奖励1700元。被SCI收录的中文杂志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2.对被EI收录的英文期刊杂志论文(不含会议论文),每篇奖励1300元,被EI收录的中文杂志论文,每篇奖励200元。同时被SCI(SCIE)收录的,按SCI(SCIE)论文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3.正式出版有书号的研究专著(不包括教材、科普著作、工具书类、编译著、论文集编著等)每部奖励5000元,国外学术专著的译著每部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发表的论文,被SCI(SCIE)收录且被SCI(SCIE)他引(不包括自引)20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1.0万元。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具有查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
第五章 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第十五条对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的纵向重大项目进行奖励与配套:
1.凡获得国家级重大纵向项目(973、863重点、863重大支撑计划等,单个项目到校经费超过1000万,人文社科项目200万以上),学校给予8万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到校经费在500万~1000万之间、人文社科项目在100万~200万,学校给予4万进行奖励。
2.凡获得部省级纵向大项目(学校主持且超过1000万以上、人文社科200万以上),学校给予4万进行奖励。凡获得部省级纵向到校经费在500万~1000万之间、人文社科到校100万~200万之间,学校给予2万进行奖励。
3.凡是获得国家基金等基础研究类项目(单个项目到校经费超过200万,人文社科项目100万以上),学校给予4万进行奖励。
4.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863项目、973项目等高水平项目资助者给予立项奖励:青年基金、面上项目6000元/项,小额资助2000元/项。我校排名第二位的重点项目获得者,到校经费超过50万者奖5000元,我校排名第二位的重点项目获得者,到校经费15万~50万者奖1500元。
第六章 学院科技奖励基金
第十六条 学校拨款设立“学院科技奖励基金”,学院可根据各自的科技发展目标和要求,自主设置分层、分类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制定相应的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院科技奖励基金”由所在学院科研项目1%的纵向提成和年度完成任务奖励组成,单开经费本,由主管科研的副院长负责审批。
第七章审核与奖励发放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包括主体内容相同项目)多次获奖,学校按该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已获得学校奖励后又获高一层次成果的奖项,学校配套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九条被国际科技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范围以学校图书馆提供的数据为准,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应为广东工业大学。SCI(SCIE)和EI论文奖励仅限于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我校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我校教师为第二作者的论文按同级别论文奖励,研究生的奖金应不低于总额的50%。一篇论文以最高标准奖励,在下一年度获得更高奖励时,可补发奖金差额。科技专著奖励仅限于我校教师独著或主编的专著,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条 各类奖励每年核发一次,奖金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论文通讯作者负责分配,由学校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开具奖励清单,财务处按奖励清单拨付,应缴纳的税款由财务处统一代扣。资助的研究经费转入教师校内科研经费本。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科技奖励基金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根据当年学校划拨的总额度并结合学校下达给学院的科研任务额度以及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配置,具体分配细则另行制定。学院科技奖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学院自主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年根据科研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评选广东工业大学年度科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三条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成果奖励标准按照以上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与标准参照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25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广工大科字[2005]3号)同时废止,其它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